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

新类型财产执行是鼓励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法规,新类型财产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院执行范围。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情况。

与传统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新类型财产包括燃气收费权、电费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煤焦化产能、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开办资金、旅游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性权益。

法院介绍,由于金融业改革以及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执行范畴。

在金融业务中,大型企业往往采取不动产抵押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来提高贷款安全性、降低法律风险。随着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迅猛发展,其融资需求旺盛,但可能存在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较少的问题,采用新类型担保方式,是金融创新的直观表现,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由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执行财产为新类型财产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该院成立5年来,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新类型财产已有10余个种类。

据了解,北京四中院90%以上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由于传统财产可能被多起案件、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仅依靠传统财产价值变现很难覆盖全部债权,而新类型财产担保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补充。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涉及新类型财产执行的规定,相关案件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难,还需进一步探索。

对此,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袁煜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仅有个别法院受理过几起涉及新类型担保的案件,将新类型财产纳入执行程序的,更是屈指可数。立法上缺少精准定位,司法上又少有经验可循,这对于新类型担保、债权保护乃至经济的发展都是巨大障碍。

袁煜驰认为,司法应当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定分止争的同时,还应通过行为指引的方式规范新类型担保,进而加强对债权的法律保护,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由此,北京四中院在新类型财产执行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一是研判、把握新类型财产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针对性、灵活性执行措施,为精准执行打好基础;二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三是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协助执行机制,为新类型财产执行畅通渠道;四是加大调查力度,鼓励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参与执行,推进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记者李万祥)

runsly发布于 2020-09-09 21:43:15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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